《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人民陪审员,你了解多少?

今天咱们一起学习一下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知识

人民陪审员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解 释

目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倍增,类型多样,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的不足,可以弥补和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的不足,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速度,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解 释

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作了“一升一降”,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解 释

上述两条规定中,列明了哪些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失信被执行人、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热点问题解答

没有学过法律知识,符合条件就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吗?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没有对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作规定。当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建立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更好地参与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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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分钟,带你了解如何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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